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財政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陜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規定,結合全市財政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公開原則
堅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不斷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內容
《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
(二)公開渠道
主要通過銅川市人民政府網站(行政審批服務局)對應版塊(http://www.www.enonton.com/)、銅川政務服務中心微信公眾號、報刊等途徑予以公開。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向本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請注意事項
1.依申請公開制度僅限于公眾申請獲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訪、舉報、投訴等訴求請通過其他法定途徑進行。
2.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填寫《銅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附件),申請表可在本文下方點擊附件下載。
3.申請表應準確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如身份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聯系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詳盡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5.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信息處理費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本機關在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辦公室設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申請人可到現場填寫申請表,當面提交,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銅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受理地址:陜西省銅川市新區齊慶路便民服務中心4樓市審批局辦公室4005
2.信函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本機關提交申請。采用EMS、掛號信等郵寄方式的以本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的以本機關與申請人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通過傳真提交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通信地址:陜西省銅川市新區齊慶路中段銅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辦公室;郵政編碼:727031,同時須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網上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郵箱,提交申請文書電子版。
電子郵箱:tc3158001@163.com
(三)申請辦理的有關說明
1.本機關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和答復。
(1)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名稱、聯系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條例》規定的其他答復形式。
2.辦理期限: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3.答復方式。按照申請人在申請書中的要求,本機關提供紙質文本、電子郵件等形式的財政信息,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答復。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銅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辦公室負責推進、協調、監督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辦公地址:銅川市新區齊慶路便民服務中心4樓市審批局辦公室4005
聯系電話:0919-3158001。
傳真號碼:0919-3158050。
郵政編碼:727031。
電子郵箱:tc3158001@163.com
辦公時間: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五、監督保障
(一)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